离婚时对方找不到,若适用简易程序,一般3个月左右可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通常6个月左右能出判决结果。但能否判离需看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在离婚诉讼中,若对方找不到,需先通过法定程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庭审理。
关于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然而,时间只是一方面,能否判离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需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离婚对方找不到时,从立案到判决有大致的时间范围,但判离与否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在实际操作中,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