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通常需要偿还。但具体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及偿还方式,要依据担保的类型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担保责任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下,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必须先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欠款人,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强制执行后,欠款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当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欠款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对欠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就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
此外,担保责任的承担还受担保合同约定的影响。担保合同可能会对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仅对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只需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限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可能会免除担保责任。
在欠款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需要综合考虑担保的类型、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