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上路发生事故,会面临车辆被扣留、罚款以及事故损失承担等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为应缴纳交强险保险费的2倍。并且在事故赔偿方面,原本应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需由车主自行承担。
一、扣留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这主要是为了强制车主落实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车辆被扣留期间,车主需要按照规定去购买交强险,之后才能领回车辆。在领回车辆时,还需要缴纳相关的停车费用等。
二、罚款处罚法律规定,除了扣留车辆,还会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例如,若某类车辆交强险一年的保费是950元,那么车主可能会被处以1900元的罚款。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的行为,以此提高车主对交强险的重视,促使其依法投保。
三、事故赔偿责任在发生事故后,由于没有交强险,原本应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部分,将全部由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例如,在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若事故中造成对方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这部分本可由交强险赔付的费用就要车主自掏腰包,这可能会给车主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