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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质押权的股权所属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2026-03-30 06: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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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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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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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质押权的股权所属公司倒闭,质权人可通过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若公司进行重整或和解,质权的行使会受相应程序限制。

当设立了质押权的股权所属公司倒闭时,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首先是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意味着其将终止经营,对全部资产进行变现并清偿债务。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为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具有一定优先性,质权人可以就该质押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优先受偿。不过,若质押股权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分配。

其次是重整程序,在公司进入重整阶段时,质权人的权利行使会受到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是为了给公司一个喘息和恢复的机会,以便通过重整计划使公司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如果质权人认为该限制可能损害其权益,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再者是和解程序,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公司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数额等达成和解协议。在这个过程中,质权人的权益也会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若和解协议通过并执行,质权人需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

此外,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质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积极与管理人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权益受损。总之,设立了质押权的股权所属公司倒闭时,质权人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破产程序,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设立了质押权的股权所属公司倒闭了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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