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书丢了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向原用人单位请求重新出具、复印用人单位留存的文本并加盖公章等,以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
在实际生活中,解除劳动合同书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必过于担忧,可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可以尝试与原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向原单位说明解除劳动合同书丢失的情况,并请求其重新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以,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重新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原用人单位不愿意重新出具,也可以请求复印其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文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留存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劳动者可以向其提出复印该留存文本的请求,然后让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这样该复印件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此外,还可以寻找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的终止时间等,这些记录可以从银行、社保部门等获取。工资发放到某个时间节点停止,社保在某一时刻终止缴纳,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另外,工作交接记录也是有力的证据之一。在办理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单、物品归还清单等,都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结束。将这些证据整理保存好,在需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时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总之,解除劳动合同书丢失后,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法,是能够解决证明劳动关系已解除这一问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