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不履行合同不一定算诈骗行为。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情况判断,若只是单纯违约,一般属于民事纠纷;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一、单纯违约的情况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签了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是较为常见的现象,很多时候这只是普通的违约行为。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服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由于原材料供应商未能及时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按时生产出合格的服装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并非主观上不想履行合同,也没有非法占有乙公司货款的目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此时,乙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通常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合同诈骗的情况如果签合同的一方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之后不履行合同,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丙以虚构的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大额的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丁支付工程预付款。实际上,丙根本没有能力履行该合同,拿到预付款后便消失不见。丙的这种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丁的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刑事犯罪,一旦认定构成犯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判断签了合同不履行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等因素。不能仅仅因为不履行合同就认定为诈骗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