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批准逮捕令后,公安机关会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等可委托律师介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在后续司法流程中按要求配合,如接受调查、参与庭审等。
当检察机关下达批准逮捕令后,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会持相关法律文书,如逮捕证等,前往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进行逮捕。在执行逮捕时,执行人员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被逮捕人应当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逮捕人拒绝签名、盖章,执行人员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家属方面可以进行一系列操作。一方面,家属可以在律师的协助下,收集并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例如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在法律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或者争取减轻处罚都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家属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会见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等。
律师若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有权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监视居住则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
在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参加各项诉讼活动。同时,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