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失费不给,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后果,包括被对方起诉、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影响个人信用等。
被起诉。如果在离婚判决中明确要求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费,而该方拒绝支付,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精神损失费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认定对方确实有支付义务且未履行,会再次下达判决要求其支付。
强制执行财产。若败诉方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支付精神损失费,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败诉方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通过这些措施,将财产变现用于支付精神损失费。这不仅会使败诉方失去相应的财产,还可能对其日常生活和经济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影响个人信用。拒不支付精神损失费还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该名单,会受到诸多限制。例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还可能影响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此外,个人的信用受损还会对其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在社交、就业等方面也可能遭遇困境。
总之,离婚精神损失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一方拒绝支付,会面临法律上的制裁和信用上的损失。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