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不构成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一说,但其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参照婚姻关系处理。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这种情况,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与合法婚姻的处理方式大致相同。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并且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另一种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双方能够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则视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院会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无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总之,在处理没有结婚证但有小孩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确保财产分割合理、子女得到妥善照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