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在领取离婚证时生效;诉讼离婚手续在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时生效。协议离婚有冷静期,通常需三十天以上;诉讼离婚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为六个月,简易程序为三个月,但实际时间会因案件情况而异。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生效。所以,协议离婚从申请到最终离婚生效,理论上最快需要三十一天。
诉讼离婚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二审审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上诉期(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内双方均未上诉的,判决书生效,离婚生效;如果是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生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