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失联本身不是提出离婚赔偿的直接条件,也没有失联多久就可以提出离婚赔偿的说法。离婚赔偿需符合法定情形,与男方失联时长无关。
在法律层面,离婚赔偿有其特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男方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时,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才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而不是因为男方失联。
关于男方失联,这通常涉及到离婚程序的问题。如果男方失联,女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只是关于离婚程序中对下落不明一方的处理方式,并非是获得离婚赔偿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女方想要通过离婚获得赔偿,需要收集男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比如男方重婚的证据、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等。而对于男方失联的情况,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男方失踪,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即便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若男方不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女方也无法获得离婚赔偿。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男方失联多久女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赔偿,关键在于男方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