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后债务一般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若股东存在法定情形的,股东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公司在注销登记之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仍然需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一,股东出资不实。若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甲公司股东张三应出资 100 万,但实际只出资 50 万,当公司出现债务且无法完全清偿时,张三需要在未出资的 50 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二,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
其四,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