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指的是从出借人处借得物品或金钱等财产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一方。
在借贷关系中,借用人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从法律层面来讲,借用人因自身的某种需求,比如需要使用特定的物品、获取资金来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目的,而与出借人达成借用的意向或签订相应的合同。
在物品借用的情形下,借用人获得了物品的使用权,例如在借用朋友的相机用于旅行拍照时,此时借用相机的人就是借用人。借用人虽然拥有了相机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该物品,并且在借用期限届满时,将物品完好无损地归还给出借人。如果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对物品造成了损坏,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钱借用的场景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借款合同里,借用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该笔资金,但同时也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义务。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企业就是借用人,银行是出借人。借用人要依据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款付息,否则就构成违约,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逾期利息、被银行起诉等。
借用人在借贷关系中享有使用财产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借贷关系的合法、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