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没有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并非就完全丧失了获得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这里的“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只要在这个时间之前,债权人都有机会补充申报债权。
不过,逾期申报也有相应的限制和后果。对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这意味着如果在债权人逾期申报之前,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那么该债权人不能要求对之前已分配的部分进行重新分配以获得相应份额。
此外,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会增加破产程序的成本和复杂性,所以相关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补充申报的机会,但债权人应尽量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及时申报债权可以确保债权人能够顺利参与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决策和分配,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