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分为十级。
工伤伤残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规定将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划分为一级至十级。
一级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是最严重的级别,意味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等情况可鉴定为一级伤残。随着等级降低至四级,伤残情况相对减轻,但依然对劳动能力有极大影响,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 级等。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伤残的情形包括癫痛中度、四肢瘫肌力 4 级等。六级伤残相对五级稍轻,像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4 级等属于六级伤残的范畴。这些等级的伤残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面临较大困难,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和支持。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伤残如偏瘫肌力 4 级、截瘫肌力 4 级等。八级伤残包括人格改变、单肢体瘫肌力 4 级等。九级伤残有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等。十级伤残是相对较轻的级别,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²等。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待遇,准确的伤残鉴定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