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全部财产的手续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整个过程涉及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判决生效、执行通知、财产调查、财产查封扣押、执行实施等环节。
首先是判决生效。没收全部财产是一种刑罚方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或者经上诉、抗诉后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没收财产的判决即生效。接着是执行通知。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没收财产的判决。然后进行财产调查。执行机关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各类财产形式。调查方式包括查询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到相关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以确定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范围。之后是财产的查封、扣押。对于查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机关会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限制其交易和使用;扣押则针对动产,将其转移至指定地点保管。在查封、扣押过程中,执行机关会制作详细的清单,记录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签字确认。最后是执行实施。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执行机关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理,如拍卖、变卖等。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同时,对于被执行人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在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清偿。整个没收全部财产的手续过程都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