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整体所需时间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左右,复杂案件会延长;审查起诉阶段通常1个月到1个半月,可能有补充侦查;审判阶段一审一般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可能延长。
首先是侦查阶段。这是刑事案件的起始阶段,主要由公安机关(部分案件由检察院或监委)负责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此外,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如果是上诉或者抗诉案件,二审法院一般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