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离婚官司,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通常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诉讼费用的负担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一般原则。不过,离婚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它不仅仅涉及财产纠纷,还包含人身关系的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地按照败诉方承担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需预交诉讼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的诉求都有部分得到支持,部分未得到支持,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让双方分担诉讼费。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若双方无法就诉讼费用的负担协商一致,那么最终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此外,如果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会减半收取。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诉讼程序的提前终结,出于公平和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考虑,对原告的费用负担作了相应调整。总之,夫妻打离婚官司的诉讼费承担方式较为灵活,主要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为主,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协商结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