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婿通常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特定情形下有协助赡养的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明确指出了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所以闺女作为子女,在法律上是有赡养老人的义务的。这一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法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性别等因素而有所改变。
而对于女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因为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并非直接的血缘关系。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同时也应当协助另一方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也就是说,女婿虽然没有直接赡养岳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有协助自己妻子赡养岳父母的责任。比如,在妻子履行赡养义务时,女婿应该在精神上给予支持、在生活中给予配合等。
此外,如果女婿在丧偶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这种积极赡养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总的来说,闺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女婿虽无直接赡养义务但有协助责任,积极的赡养行为还可能获得法律上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