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法院通常会先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然后依据不同的认定结果进行判决执行。若为共同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若为个人债务,则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
判断债务性质是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在判决执行时,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如共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双方需要用各自的个人财产来继续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达成债务分担的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内部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比例,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承担债务超过约定比例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对于个人债务,法院会判决由负债一方独自偿还。在执行时,法院仅能执行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名下的房产、存款、收入等,而不能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份额。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债务性质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进行判断。例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法院会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