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被胁迫,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同时,受胁迫方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在法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遇到签协议被胁迫的情况,首先要做的是收集证据。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很多种,比如现场的录音录像,若在签订协议现场有条件,可通过手机等设备悄悄录制下被胁迫的过程,这能直观反映当时的情况。还有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了被胁迫签订协议的场景,其证人证言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另外,与胁迫方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若其中体现出胁迫的内容,也可作为证据。
然后,受胁迫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
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时,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起诉状、证据清单等。在庭审过程中,要清晰、准确地陈述被胁迫的事实经过,配合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工作。
若协议被撤销,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签协议被胁迫时,受胁迫方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