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需要见证人签字。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不同类型的遗嘱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有所不同。
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因为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需要有见证人来证明整个代书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打印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科技的发展,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要求见证人和遗嘱人在每一页签名,能有效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保障遗嘱的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伪造、剪辑等情况,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需要见证人来证明遗嘱的存在和内容,以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
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签字;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也不需要见证人签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