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个人借款需根据借款主体不同分情况处理。若为公司向个人借款,需在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无法偿还则可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为个人向公司借款,公司应在注销前追讨借款,若无法收回可按规定进行坏账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处理。当公司向个人借款时,在公司注销前,这属于公司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义务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借款,应及时完成还款操作。若公司经营不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个人借款作为普通债权,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之后,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进行清偿。
个人向公司借款的处理。对于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公司在注销前需要积极追讨。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协商等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拒绝偿还,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的权益。若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收回借款,公司可以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将该笔借款作为坏账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坏账处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实无法收回,并且要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
公司注销时个人借款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债务的清偿和债权的追讨合法合规,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