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书写,也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指导下书写,还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代书。
当事人自己书写离婚协议书是比较常见的情况。这给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自主性,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协商结果,详细地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自己书写的好处在于能够精准地反映双方的意愿和具体需求,因为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家庭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子女情况最为了解。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可以明确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并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合理分配。
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会提供离婚协议书的模板,供当事人参考。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也会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指导,帮助他们了解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格式。然而,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会直接为当事人书写离婚协议书。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具体权益和意愿,需要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
另外,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代书也是一种选择。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起草出规范、严谨的离婚协议书。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确保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例如,在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上,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求和成长环境等因素,制定出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案。总之,选择哪种方式书写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