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没有转账记录,仍可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借款事实并追讨欠款,如收集借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转账记录并非证明借贷事实的唯一证据。当没有转账记录时,重点在于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
首先是借条,这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上明确记载了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信息,那么它将成为有力的证据。即便没有转账记录,借条本身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借款事实。
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也具有重要作用。在日常交流中,借款人和出借人关于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包括微信、短信等,能够反映出借款的意图、金额、交付方式等内容。通话录音同样如此,如果在通话中双方明确提及了借款的相关情况,这些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证人证言也不容忽视。如果借款时有第三人在场,该第三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证人需要能够清晰地描述借款的过程和相关细节。
另外,若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可提供取款记录等间接证据。比如在借款时间前后,出借人有与借款金额相符的取款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佐证现金交付的可能性。
如果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在与欠款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判断借款事实是否成立。只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没有转账记录,也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成功追讨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