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残疾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会判决离婚;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即便残疾人不同意,也不会判决离婚。
在婚姻案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这一标准的判断不会因一方是残疾人而有所不同,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存在多种参考情形。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出现以下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严重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婚姻关系的基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种行为不仅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也表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状态。还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家庭的经济状况,还会对家庭关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长时间的分居往往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沟通和情感交流已经严重缺失。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符合上述情形,哪怕残疾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同时,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能会基于保护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进行考量,给予残疾人适当的照顾。反之,如果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便残疾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