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费通常在原告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起诉费的交纳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
一般规定时间: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告需要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要求,如果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费用,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起诉费的交纳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些情况下的费用补交也有相应的时间要求,通常也是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完成。
司法救助相关: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包括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相应的申请,此时起诉费的交纳时间和方式会根据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缓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批准的缓交期限内交纳费用。
总之,离婚起诉费的交纳时间以法院的通知为准,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交纳费用,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