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婚姻关系证明一般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2015年以后,除对涉台和个别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出具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若有相关需求,可通过其他材料或途径来替代证明单身状况。
曾经,单身婚姻关系证明是由民政部门开具的,用来证明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材料。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民政部发布了相关通知,除特定情况外,停止开具此类证明。
如果是涉台事务以及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按照相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申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大多数情况,若需要证明单身状况,有其他替代方式。例如在购房、贷款等业务中,银行或相关机构可能会要求签署单身声明书,声明自己目前的婚姻状况为单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政务系统之间实现了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内部系统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无需当事人专门开具证明。
如果是在司法诉讼等特定场景中,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单身婚姻关系证明的开具受到了严格限制,更多地是通过其他方式来确认和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