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反诉行为包括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减少工程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在工程建设领域,当工程质量被认定不合格时,发包方可能会提出一系列反诉行为来维护自身权益。
要求承担修复费用:发包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后,可要求施工方承担将工程修复至合格标准所需的费用。若施工方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例如,在某建筑工程中,墙体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经鉴定需要重新进行加固处理,施工方就应承担加固修复的费用。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工程质量不合格可能给发包方带来多方面的损失,如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营损失等。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这些损失。比如,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按时交付使用,发包方因此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了预期利润的损失,施工方需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减少工程价款:如果工程质量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相应的工程价款。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因为施工方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发包方不应支付全额工程款。例如,工程装修部分的材料使用与合同约定不符,但仍可正常使用,发包方可以根据材料差价等因素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通过修复达到合同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例如,桥梁工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保证安全使用,发包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