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陪嫁的钱离婚时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陪嫁钱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女方,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女方所有;若在结婚登记后给予,且未明确只赠与女方一方,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方陪嫁钱在离婚时的处理有着明确的判定标准。首先要明确陪嫁钱给予的时间节点,这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
婚前陪嫁视为个人财产:如果陪嫁钱是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女方家庭给予女方的,这种情况下,陪嫁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这部分陪嫁钱应依然归女方个人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例如,女方在结婚前,其父母将一笔陪嫁款存入女方的个人银行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明细能够清晰显示存款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那么这笔钱在离婚时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婚后陪嫁的不同情况:要是陪嫁钱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予女方的,此时就要看是否有明确的赠与约定。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陪嫁钱是只赠与女方一方的,那么它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但如果没有这样明确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受赠的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婚后女方父母给了一笔陪嫁钱,没有书面或口头说明只给女方一人,那么这笔钱在离婚时就可能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处理涉及陪嫁钱的离婚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陪嫁钱的给予时间、赠与意图等情况,以便法院准确认定财产性质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