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不诉不算刑事处罚。
首先要明确刑事处罚的概念。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有罪不诉,全称是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后果来看,刑事处罚意味着犯罪人要接受相应的刑罚执行,其人身自由、财产等权益会受到限制或剥夺,并且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的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有罪不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但最终没有进入到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不会被关押服刑,也不会被记录为有犯罪前科。
从司法目的角度分析,有罪不诉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通过不起诉的方式,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可能带来的交叉感染等弊端,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刑事处罚则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威慑,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所以,有罪不诉不算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