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量刑标准等方面。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后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且二者量刑幅度也有所不同。
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单位既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例如,某私营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炒股,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挥霍。
犯罪客体方面,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是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最后,在量刑标准上,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更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