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时离婚证找不到了也能办理复婚登记,可先到婚姻登记机关或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替代离婚证,再持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复婚登记。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需要出具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当离婚证找不到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档。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有相关的婚姻登记档案,能为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的查档规定和流程可能有所差异,有些地方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部分地区还可能收取一定的查档费用。
如果原婚姻登记机关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查档服务或档案已迁移,可到当地的档案馆查询离婚档案。档案馆保存着较为全面的历史档案资料,当事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查询,获取离婚档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准备好替代离婚证的证明材料后,还需准备其他复婚登记所需材料,通常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然后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填写《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即恢复。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