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无法取得房屋的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房数租时,各承租人的权利实现顺序是有明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具有优先的履行地位。例如,甲将房屋分别租给乙、丙、丁三人,乙率先搬入该房屋居住,那么乙就属于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乙有权继续按照租赁合同使用该房屋。
如果没有承租人合法占有房屋,那么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登记备案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示性,保障了该承租人的权益。比如,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租赁合同,丙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即便乙的合同成立在先,丙也有优先获得房屋租赁权。
若既没有承租人合法占有房屋,也都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租赁权。
对于无法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比如,承租人因为准备租赁该房屋而支出了装修设计费用、搬家费用等,这些损失都可以要求出租人进行赔偿。同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