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却不偿还债务时,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通过多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偿还,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财产,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拒不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有一套严格的流程和多样的执行措施。
首先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查询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其存款,限制其使用。冻结是临时性措施,之后可根据情况进行划拨,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
其次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是对财产进行封存,禁止其转移和处分;扣押则是将财产转移至法院指定地点,由法院保管。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者,变卖则是直接将财产以合理价格卖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若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况,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特定的财物或票证,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可以通过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将财物或票证交给申请执行人。
当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执行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此外,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