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违约,赔偿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若合同未约定,则需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后违约是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承担。
从合同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当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即成立。如果中标人违约,就构成了对合同的违反。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会明确约定违约条款,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或者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若合同没有约定赔偿方式。那么违约方需要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招标人因中标人违约,不得不重新进行招标,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招标代理费、评标专家费等,都属于直接损失;而因项目延期导致的预期收益减少,则属于间接损失。不过,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是有限制的,即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对于中标人而言,除了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标人可能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限制其未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总之,中标后违约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损失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