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企业倒闭后,通常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一般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股份企业一般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股份企业倒闭时,首先要用企业自身的全部资产来偿还债务。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出资认购股份后,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仅以其认购股份对应的金额为上限。例如,股东甲认购了公司价值 100 万元的股份,那么在公司倒闭时,甲最多只需承担这 100 万元的责任,超出部分无需额外承担。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滥用行为可能包括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过度操纵公司决策以谋取个人私利等。另外,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那么该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在企业倒闭过程中,如果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情形,这些人员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股份企业倒闭后的债务承担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