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有暴力倾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调解无效,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也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男方有暴力倾向且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这属于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当一方以另一方存在暴力倾向并实施暴力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报警记录,警方的出警记录能够证明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了可能涉及暴力的事件;医院的诊断证明,它可以显示受伤的情况和程度;伤情照片,直观地展示受伤的状况;证人证言,如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目睹暴力行为的人的证言等。
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男方存在暴力这种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可能会适当多分。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男方有暴力倾向,其暴力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成长环境和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上,女方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不过,具体的判决结果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