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被驳回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而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当离婚诉讼被驳回时,对于再次提起诉讼的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去冷静思考和改善关系。
所谓“新情况、新理由”,通常是指在判决驳回离婚诉讼后发生了诸如一方实施严重家庭暴力、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重大变化,这些情况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进一步恶化,无法继续维持。比如,在法院驳回离婚诉讼后的一个月内,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就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随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限制的是原告再次起诉的时间,对于被告而言,如果被告想要起诉离婚,则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被告可以在原告的离婚诉讼被驳回后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法律在设定这一规则时,更多考虑的是对原告随意、频繁提起离婚诉讼的约束,而不是限制被告的权利。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比如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等,这样才能增加胜诉的可能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