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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案件几日内告知权利义务

2026-01-21 04: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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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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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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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于逮捕后的通知家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里强调的是通知家属这一信息告知行为,目的是保障家属的知情权,让家属及时知晓犯罪嫌疑人的状态。“无法通知”的情形通常包括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没有家属的;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等情况。

关于告知委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及时委托辩护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被害人一方也能在合适的时间内有机会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总之,这些关于告知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以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批捕案件几日内告知权利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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