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还款后,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之后通常就可以坐飞机、高铁了。但实际操作中,不同系统的信息更新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当失信人员还清欠款后,符合上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情形,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删除操作。一旦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其相关的高消费限制也会相应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的限制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之一,解除名单后原则上就不再受此限制。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不同系统之间信息更新存在时间差,可能会出现虽然法院已经删除了失信信息,但航空公司、铁路售票系统等尚未及时更新数据的情况。所以,即使满足解除限制的条件,也可能在短期内仍然无法顺利购票乘坐飞机、高铁。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供法院已删除失信信息的证明,以解决购票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