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孙子和女儿相比,女儿有赡养义务,孙子通常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如果女儿缺乏赡养能力,且孙子有负担能力,则孙子在一定条件下有赡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表明,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义务。所以,当儿子去世后,女儿作为老人的子女,只要具备相应的赡养能力,就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对于孙子而言,正常情况下并没有直接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过,《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女儿因为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原因,确实没有能力赡养老人,而孙子有负担能力,此时孙子就需要承担起赡养祖父母的责任。
例如,女儿身患重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自身生活都面临困难,无法对老人进行赡养。而孙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状况良好,能够为老人提供生活所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孙子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在儿子去世后,通常女儿有赡养义务。但在女儿无能力赡养且孙子有负担能力时,孙子也需承担赡养责任。在实际生活中,若在赡养问题上发生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这样既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