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法律规定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对保证人来说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保证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条件。
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如起诉甲并经过审判、执行)确定甲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之前,丙可以拒绝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在这些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未偿还时,乙既可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人的追偿权: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例如,丙作为保证人替甲偿还了债务后,丙就有权向甲要求偿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
在实际生活中,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