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离开现场不一定算逃逸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在法律层面,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以,判断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离开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有一些情况,虽然当事人离开了现场,但并不会被认定为逃逸。比如,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因受伤需要立即前往医院治疗,且留下了真实的个人信息,并在事后积极配合警方处理事故,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定为逃逸。再如,事故发生后,由于现场存在威胁人身安全的因素,如车辆可能起火、爆炸,当事人为了自身及他人安全撤离到安全地带,之后也及时报警并返回现场,也不应认定为逃逸。
如果有以下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逃逸。其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二,当事人自认无责,驾车离开。其三,有酒驾、无证驾驶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又返回。其四,送伤者去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其五,送伤者去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信息后离开。其六,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其七,离开现场并且否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八,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且强行离开现场。
对于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否算逃逸行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