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财产分配需先区分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为个人财产则归个人所有;若为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股票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先要明确股票财产的归属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或者是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并且能够证明该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那么这些股票通常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购买方所有。
而如果股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股票分配,首先倡导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意愿,比如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一方获得股票,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种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
要是双方无法就股票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股票的市场价值,由于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法院一般会以某一个合理的时间节点的股票市值作为参考。另一方面,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分配股票时可能会适当少分一些给过错方。
如果股票是由一方在婚后进行管理和操作,对股票增值有较大贡献,法院在分配时也可能会适当考虑这一因素,给予该方一定的倾斜。离婚时股票财产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