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纠纷的法律保护一般为三年,这三年是诉讼时效期间,但会存在特殊起算点和中止、中断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在一般的借钱不还纠纷中,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举例来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还款日期届满之日,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了,诉讼时效就从这个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若在这三年期间,出借人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三年过后才去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而借款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出借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即丧失了胜诉权。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就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借款人催要过借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从催要借款这个时间点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此外,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