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去掉夫妻一方的名字,通常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办理婚内房产更名或离婚析产等手续来实现。
明确房产证去掉夫妻一方名字存在两种常见情形,即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
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婚内房产更名。夫妻双方需要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办理时,双方需共同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更名通常只需缴纳一定的工本费,无需缴纳契税等税费。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证上一方的名字去掉。
若是离婚后去掉一方名字,这涉及到离婚析产。双方要准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需明确房产归属)或法院判决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需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析产登记。若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完成产权变更。在办理析产登记时,同样需要填写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无误后,会进行产权变更,去掉不需要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能在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为确保手续顺利办理,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详细的办理要求和所需材料,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避免因材料不全或流程不熟悉而耽误办理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