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案件原告不是必须到庭。但一般情况下,原告最好到庭参加诉讼。
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并没有强制要求原告必须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由代理人代表自己参加变更抚养权案件的庭审,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等。
通常建议原告尽量到庭。变更抚养权纠纷往往涉及诸多情感因素以及复杂的家庭情况。原告作为案件的发起者,对自身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原因和相关具体情况有着最直接、最深入的了解。亲自到庭能够更生动、全面地向法庭陈述自身的诉求和理由,比如详细描述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对方在抚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这些细节可能是代理人难以精准把握和表述的。
法官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不仅会依据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还会注重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观察其态度、情感等方面来综合判断案件情况。原告亲自到庭,能够让法官更直观地感受到原告争取抚养权的决心和诚意,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等,这对于法官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原告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比如因重大疾病、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客观原因,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无法到庭的正当理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