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扣车产生的停车费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无需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车祸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车,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理应由实施扣车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负担。如果有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缴纳停车费,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且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部分地区出现违规收取停车费的现象。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缴费凭证、与收费人员的沟通记录等。可以先尝试与收费单位进行沟通,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合法的收费依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若沟通无果,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的物价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车祸扣车停车费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遇到不合理收费要敢于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