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无子女时,一般不存在法定赡养人承担像子女那样的赡养责任。但如果老人有配偶,配偶有扶养义务;若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在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且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此外,还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由其他自然人或组织承担照料和生养死葬等责任。
从法定赡养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然而老人无子女,就不存在子女这一法定赡养主体。
不过,如果老人有配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有在生活上照料、经济上供养等扶养责任。
若老人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据法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要同时满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老人的子女已死亡或无力赡养这两个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需承担赡养责任。
除了上述法定情况,老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养老问题。比如,老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老人能得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上的支持,而另一方在履行义务后可获得相应的财产权益。在一些情况下,当地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也可能会根据相关政策为无子女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救助,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